为深入推进玉米及大豆收储制度改革,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促进我省玉米深加工、饲料加工及大豆加工产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省内玉米深加工、饲料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购加工2017年省内新产玉米、大豆给予补贴。纳入补贴范围企业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的2017年省内新产玉米(标准水分)给予每吨150元、大豆(标准水分)给予每吨300元补贴。
补贴对象为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玉米、饲料和大豆加工企业。具体为:
1.具备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的淀粉类及酒精类玉米深加工企业。
2.2016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以上配合饲料企业。
3.具备年处理大豆能力5000吨以上食品及副食酿造大豆加工企业。具体包括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含熟制大豆、豆粉、豆浆、豆腐、豆腐脑、豆腐干、腌渍豆腐、腐皮、腐竹、膨化豆制品、发酵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制取的大豆蛋白、毛豆制品加工企业以及上述13类以外的大豆食品,如黄豆芽、豆沙等加工企业。不含单一以大豆油脂、豆粕、豆饼为产成品的加工企业。
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具备正常开工生产条件。
2.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玉米、大豆及其他原料采购、保管及加工等台账,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企业要立即建立相关台账,及时准确登统相关信息;未履行粮食流通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义务企业需自主提出申请,由当地粮食部门履行相关审核申报程序,纳入相关统计报表体系。
3.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收购、入库、加工的玉米、大豆数量要分账核算,确保账目清晰。
4.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补贴期内发生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被依法起诉或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及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企业均不能享受加工补贴政策。
企业申报材料:
1.新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申请企业需提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编号、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申请玉米深加工企业需提供加工产能证明材料。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2016年配合饲料加工量证明材料;2016、2017年新建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年配合饲料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大豆食品及副食酿造加工企业需提供2016、2017年大豆采购、消耗账目,产品销售发票,缴税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及加工工艺流程、产品分类及产出比率证明材料。
玉米深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向市粮食部门、饲料加工企业向市畜牧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企业,其他相关材料由当地粮食或畜牧部门留存。
补贴企业确认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2018年3月28日前填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表》(附件1)向市粮食、畜牧(饲料加工企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政府核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户深入企业,对企业统计、保管、加工等业务台账设置能否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生产许可、加工能力、2017年实际加工量(饲料加工企业2016年饲料实际产量)、产品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额度、产品产量及类别、统计报表、会计账、统计台账、开工生产条件等重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生产原料及产成品2018年3月22日期末库存数量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信息并填报核查记录;对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出具核查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
3.公示及上报。市政府确认符合条件企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文件,连同附件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附件2)及经核查后出具的企业统计、保管、加工等业务台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企业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企业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在4月10日前报送省粮食局、财政厅,饲料加工企业同时报送省畜牧局。
4.省级部门公示发布。省粮食局、畜牧局共同复核汇总后,将全省符合条件企业名单通过省级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牡丹江市本级各部门受理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粮食局:王 云0453-6221220
市畜牧局:汪 英 0453-5982313
市财政局:李 雷 0453-622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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