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算评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预算评审流程、内部工作制度开展预算评审服务,并设立服务承诺。服务承诺要挂墙公开,并设立投诉窗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预算评审服务实行“四零”式服务,即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和服务结果“零”投诉。
第三条 服务受理“零”推诿。预算评审要实行“首问负责制”, 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办理、解答和帮助联系办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服务方式“零”距离。预算评审要实行“三阶段告知”,即评审前要对评审资料明细、评审资料要求和评审程序进行一次性告知;评审中对评审情况和遇到的评审障碍进行告知;评审后对评审结论进行告知,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服务质量“零”差错。预算评审要实行“三审复核制”,即项目初审、项目复核和项目稽核。各阶段审核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各阶段审核流程和审核原则进行审核,减少评审误差,提高评审质量。
第六条 服务结果“零”投诉。预算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按不同项目规模所规定的评审时限出具评审结论。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在办理业务时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第七条 中心主任为承诺制第一责任人,承担全中心服务承诺制落实的直接责任;分管副主任、各部室负责人承担分管部室和本部室所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的直接责任。
第八条 中心对承诺工作及落实承诺制度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外设立意见箱,对发现和举报的违诺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向全中心进行通报。